章程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全国工商联批准,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报全国工商联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
到会会员的1/2;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负责商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强;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社会信誉好;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没有严重失信情况;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实行会长轮值制,会长设1人,从副会长组成人员中推选,原则上2年一轮换。会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八条 会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代表商会签署文件、出席活动;
(三)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四)财务预算、审批;
(五)每月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重要事项随时沟通,代表会长办公会检查督促各机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年龄不超过67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工作,热心本商会事业正确发展;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商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会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对有关人选会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反对,则会决议无效并重新启动提名。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与商会届期一致。每两年由理事会对秘书长进行信任投票,过半数不信任的秘书长不能继续任职,需调整岗位。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兼任副会长,不得与会长、监事长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理事会决定。秘书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7天。秘书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以及工资待遇标准,经会长审核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审批会长委托范围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对商会负全面责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和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四)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引起商会不团结导致商会正常运转受到重大影响的;
(六)对商会管理出现重大问题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经会长办公会提出应予解职的;
(七)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和解聘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解聘意见:
(一)有20%以上会员或30%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罢免、解聘要求经全国工商联审查后,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表决;
(二)有20%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由会员大会进行表决;
(三)当秘书长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时,由会长办公会指定临时负责人,原则上应由担任党内职务的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作为临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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