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主要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与旅游业相关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团体会员主要指与旅游业相关的行业商协会、乡镇街道商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二)个人会员包括与旅游业相关的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工商界有关人士等。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二)承认本商会的章程;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活动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其他。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五)按本商会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商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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