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六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本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七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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