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报全国工商联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的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按照《会计法》开展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商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商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由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依据情节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等处理。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商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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