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以及利用商会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解聘建议;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事项的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况,以及履行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对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全国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本商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本商会监事长设1人,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监事若干人,然后提交会员大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长、监事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十一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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